十一、前點第一項第一款之審查建議及前點第一項第二款作成書面通知申 請人補正之決議、駁回申請之審查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審查諮 詢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前點第一項第三款、前點第一項第四款之審查建議,應有三分之二 以上審查諮詢委員出席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