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會為辦理申請案審查作業,得依廣播事業之服務區域,分別組成區 域性廣播事業申設審查諮詢會、社區性廣播事業申設審查諮詢會(以 下簡稱審查諮詢會)。 審查諮詢會置審查諮詢委員十一至十三人,成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專家學者六至七人。 (二)公民團體代表一至二人。 (三)本會代表四人。 審查諮詢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審查費及交通費。 審查諮詢會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