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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申請案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2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9 日
五、審查諮詢委員應本諸公正客觀之立場,獨立行使職權。有下列情事之
    一者,審查諮詢委員就該有利害關係之申請案,應自行迴避或由審查
    諮詢會命其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親屬關係者,為申請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發起人、顧問
      、持股或認股佔百分之一以上股權之自然人股東。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與申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
(三)本人現為或曾為申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有利害關係。
(五)曾參與該申請案作業。
(六)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前項迴避由利害關係人申請提出時,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審查諮詢
    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審查諮詢委員,對於該申
    請得提出意見書說明。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