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17:00

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申請案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2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9 日
九、本會受理申請案後,相關處室應組成工作小組,依廣播事業設立許可
    申請案檢查表(附件一)進行形式檢核。
    申請案經形式檢核如有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設立許可辦
    法)第十七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補正,並得依其性質,
    訂定合理之補正期限,補正以一次為原則。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
    完備者,提交本會審查後,駁回申請。
    形式檢核時,申請案認定為同一申請人或既有廣播事業之審查方式說
    明如附件二。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