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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1 梯次廣播電臺釋照申請經營須知 (民國 107 年 02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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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申請人資格
一、申請人之組織型態應為依法設立或籌設之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
    最低實收資本額或捐助財產總額,區域性廣播事業為新臺幣三千萬元
    ,社區性調頻廣播事業為新臺幣三百萬元,社區性調幅廣播事業為新
    臺幣九百萬元。如下表說明:
二、申請人之股東、發起人或捐助人資格:
(一)股東、發起人等人員為自然人者,應符合廣播電視法、廣播事業設
      立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如附件二。
(二)為法人者,應符合廣播電視法、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
      :如附件二。
三、申請人之董事或監察人等人員(或擬任人員)之資格,如下表說明:
    (詳如廣播電視法、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