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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區域性廣播事業執照競價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 107 年 04 月 27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7 日
三、報價規定及開標程序
(一)競價者應依報價單格式(如附件二)、標封(如附件三)及所載方
      式報價,報價之價金應以新臺幣十萬元為單位;競價者之報價單內
      報價之各欄位請填寫中文大寫例如:壹、貳、參、肆、伍、陸、柒
      、捌、玖、零,或填寫阿拉伯數字例如:1、2、3、4、5、6、7、8
      、9、0。
(二)報價單應放置於標封內,依本會指定之順序遞交,報價經提出後,
      不得撤回或修正;若僅有一競價者,仍進行競價。
(三)報價單拆封順序依序為金門、桃園、基隆、新竹、臺北(依首字筆
      劃數由小至大)。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報價:
      1.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1)報價標的非所申請之標的。
     (2)報價數值未能清楚確認或辨別。
     (3)報價數值空白或提出二個以上不同報價。
     (4)未於本會指定時間內遞交報價單。
     (5)未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之報價單位進行報價。
     (6)其他經本會認定為無效報價之情形。
      2.報價單無事業(事業籌備處)章或董事長(發起人或捐助人代表
        )簽名或蓋章。
      3.報價數值塗改而無事業(事業籌備處)章或董事長(發起人或捐
        助人代表)簽名或蓋章者。
(五)競價者有前款視為無效報價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依本辦法第
      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六)所有競價者遞交之報價單標封全部拆封完成後,再依序公開各競價
      標的之底價。
(七)競價者之報價在底價以上且為最高者,為該競價標的之暫時得標者
      。二以上競價者之報價在底價以上,且為相同最高報價時,採抽籤
      方式決定暫時得標者。
(八)若競價者之報價均未達該競價標的之底價,本會應予廢標。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