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12 05:37

法規名稱:
區域性廣播事業執照競價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 107 年 04 月 27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7 日
四、競價室規定
(一)本會為辦理競價作業,於競價地點備置競價室。
(二)競價者之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應於報價開始前進入競價室,於報
      價時間內,非經本會同意,不得進出競價室。
(三)競價者之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於競價室中,不得使用任何具有通
      訊、攝影、錄音、發聲等功能之電子設備,並請將手機放置於桌上
      置物盒中;其有擾亂競價室秩序或妨害競價公平性之行為者,本會
      得命其改正,不改正者,喪失其競價之資格。
(四)競價者因違反規定而喪失競價資格者,競價者之代表人或其授權代
      理人應即離開競價室,並繳回競價專用識別證,不得再進入競價室
      。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