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8 16:25

法規名稱:
社區性廣播事業執照抽籤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 107 年 04 月 27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7 日
四、取得抽籤資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得參加抽籤:
(一)未依第三點規定完成報到。
(二)完成報到後,經唱名三次未在場;或在場但表示放棄或拒絕抽籤。
(三)擾亂現場秩序,或其他足以影響抽籤程序進行之行為,經主持人命
      其改正仍不改正者,廢止其抽籤資格。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