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6 10:08

法規名稱:
衛星固定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8 日
十二、審查會應依衛星固定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表(附錄二)
      進行審查,並依下列規定作成建議:
  (一)每一申請案之審查項目及其細目皆有全體審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評定符合法規規範,應作成予以換照建議。
  (二)不符前款情形者,應作成不予換照建議。
      前項所稱全體審查委員,不包含應迴避及停止職務之審查委員。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