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5 23:06

法規名稱:
衛星固定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8 日
十三、審查委員就每一申請案依規定完成評審作業後,應同時提出該申請
      案之衛星固定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總評摘要表(附錄三
      ),經審查會彙總後,提交本會委員會議審議。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