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07:26

法規名稱:
衛星固定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8 日
三、本會為審查申請案,得召集衛星固定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
    會(以下簡稱審查會),置審查委員七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
    分之一,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會代表一至三人。
(二)通訊技術專家學者一至三人。
(三)財會經濟專家學者一至三人。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