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6 12:12

法規名稱:
衛星固定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8 日
五、審查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審查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審查委員應親
    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他人代理。
    審查委員任期二年,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
    審查費。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