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09:29

法規名稱:
衛星固定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8 日
九、申請人應依衛星固定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申請須知提送申請資
    料,其有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本會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
    正;申請人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