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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基地臺射頻設備技術規範 (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
7.增波器射頻設備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

7.1 本節測試適用增波器射頻設備。
7.2 最大輸出功率:
    在正常條件,額定輸出功率大於(含)31dBm 時,最大輸出功率應維
    持在+2dB 至-2dB 內;額定輸出功率小於 31dBm  時,最大輸出功
    率應維持在+3dB 至-3dB 內。
7.3 頻率容許差度:
    應維持在主波頻率之 ±0.01 ppm 以內。
7.4 頻譜波罩:
    應符合圖一之頻譜波罩圖及附表一之頻譜波罩規範值。
7.5 混附波輻射:
    應符合附表六之混附波輻射規範值。
7.6 輸入互調變(Input intermodulation):
    輸入互調變規範值如附表七,干擾信號在與其他系統共站之輸入互調
    變規範值如附表八。
7.7 帶外增益(Out of band gain):
    應符合附表九之帶外增益規範值。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