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10:32

法規名稱:
消費資訊專輯節目製播原則 (民國 99 年 04 月 07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07 日
三、資訊揭露:
(一)應於節目播送畫面上方持續且明顯標示「消費資訊專輯」等字,其
      大小不得小於其事業識別標識。
(二)應於節目前、後及每次廣告破口標示「本節目所介紹之消費資訊,
      僅供參考」警語。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