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3 21:46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受理人民申請提供資訊及閱覽卷宗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9 月 2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17 日
二、申請提供資訊及閱覽卷宗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附
    件一),向本會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人,如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閱覽有關資
    料或卷宗者,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並應檢附證
    明文件,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事由,利害關係人亦同,如委任代
    理人申請,應另提出委任書(附件二)。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