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17:44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受理人民申請提供資訊及閱覽卷宗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9 月 2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17 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拒絕申請人之申請:
(一)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
(二)檔案法第十八條各款所定情形。
(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情形。
(四)訴願法第五十一條各款所定情形。
(五)依其他法令規定得拒絕申請之情形。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