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3 21:53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受理人民申請提供資訊及閱覽卷宗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9 月 2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17 日
四、申請人申請提供或閱覽本會資訊或卷宗者,由秘書室收文後移交案件
    主管業務單位,依本會核准層級辦理。
    主管業務單位應依申請提供或閱覽之資訊或卷宗之性質,分別依下列
    各款方式通知申請人:
(一)已公開於網站之資料:由主管業務單位依核准層級簽報,得以書面
      或口頭方式,通知申請人該資料之查詢方式或至本會網站入口處瀏
      覽取得,以代提供閱覽資料。
(二)得公開但尚未於網站公開之資料:由主管業務單位依核准層級核准
      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