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經確認主辦之勸募團體後,建議電視媒體可與勸募團體簽訂合作契約,
以避免爭議。其內容可包含下列事項:
(1)製作成本之負擔:依《公益勸募條例》及《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之規定,電視媒體協辦公益勸募活動所生之必要支出,可由善款
支付。故電視媒體可於契約中載明,該節目之製作及宣傳費用是否
從善款中提撥?如需提撥,則當募款不足時,雙方該如何分擔費用
?
(2)定期回報之義務:依《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勸募團體應於法定
期限內,定時執行公開徵信流程。電視媒體雖未有前揭之徵信義務
,惟基於捐款人對電視媒體之信任,電視媒體可於契約中載明,其
所合作之勸募團體須有定時向電視媒體回報募款金額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