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9 07:21

法規名稱:
電視節目製播涉及運動彩券內容應注意事項 (民國 98 年 08 月 1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18 日
一、運動彩券係屬政府特許事業,僅台北富邦銀行可銷售,倘電視節目為
    進行銷售行為之一部分,就是未經許可進行銷售,恐有刑法第 269
    條第 2  項之媒介買賣彩票罪,可移送法務部認定或地檢署調查。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