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10:59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第 10 條
通傳財團法人編製記帳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加製封面,封面上
應記明冊號、起迄日期、頁數,妥善保管,並製目錄備查。保管期限屆滿
,經負責人核准,得予以銷毀。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