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09:35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第 11 條
通傳財團法人編製會計帳簿,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應連續記載,並得依實際
需要及業務特性設置分類帳。採用電腦處理會計事務者,其儲存體中之紀
錄,視為帳簿。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