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7 07:58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第 7 條
通傳財團法人之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憑證名稱。
二、日期。
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
四、交易內容及金額。
通傳財團法人之內部憑證由通傳財團法人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