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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第 10 條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應於預算書所列之該年度工作計畫(方針)中,
敘明年度工作目標(如附件六),並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完成前一年度
之工作績效評估(如附件七)經董事會通過後報送本會備查。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於編列年度用人費用預算時,應衡酌營運狀況、
預算收支賸餘、用人費用負擔能力等核算估計,編列獎金預算。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