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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第 11 條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五個月前(每年七月底前),
將訂定之工作計畫(方針)送本會備查,並將編列之預算報請本會審查。
本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每年八月底前)彙整政府捐助之通傳財
團法人預算書函送立法院。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將前一年度工作成果送
本會備查,並將決算報請本會審查。本會應每年五月底前,彙整政府捐助
之通傳財團法人決算書函送立法院。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