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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第 13 條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均按月支給,其支給基
準之訂定或變更,應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本會核准。
前項人員屬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之適用對象者,其支給上限應依該表
之領受限制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