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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第 14 條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支給項目及基
準之訂定或變更,應審酌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列因素,經董事會通過
後,報請本會核准。
前項薪資支給基準之上限及例外情形如下:
一、董事長以不超過本會主任委員待遇(不含調查研究費)為限。
二、其他從業人員:經理人以不超過本會主任委員待遇(不含調查研究費
    )為限;其餘人員以不超過本會副主任委員待遇(不含調查研究費)
    為限。
三、屬高科技、稀少性或其他特殊研究領域,致有人才難以羅致之情形者
    ,必要時得超過前二款規定之上限。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依前項第三款報請本會核准薪資支給基準上限,
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該等從業人員之職稱、數量、工作內容、所需資格、薪資上限、薪資
    發放方式、預計聘用時程。
二、聘用該等從業人員對財團法人之必要性及對提升營運績效之助益之說
    明,並附佐證文件。
三、該等從業人員之高科技、稀少性或特殊研究領域之說明,並附佐證文
    件。
四、該等從業人員之市場平均薪資水準,並附佐證文件。
五、該等從業人員之預期績效及績效評核方式。
六、其他本會要求檢附之文件。
前項申請由本會成立審查小組進行初步審查時,財團法人應派員於審查會
議中陳述意見或提出說明。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