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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第 16 條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對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獎金及其他
給與,應於其管理規範訂定支給項目、對象、數額(或上限)及其他條件
,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本會核准,變更時亦同。
前項獎金以每人每年最高提撥二點五個月薪資之年終工作獎金或考績獎金
為限。但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年度工作成果達成年度工作目標經本會
核定者,得另提撥每人每年最高一點九個月薪資之績效獎金,本會並得就
績效獎金提撥上限按其績效表現予以調整。
第一項獎金得依個人績效考核結果,由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訂定差異
化之獎金支給基準,經董事會通過後,報本會備查。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應於年終決算時估計提列核發獎金總額,提列績
效獎金後之當年度賸餘數不得小於預算賸餘數。
第一項其他給與,以相當本會員工支給項目及基準範圍為限。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