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7 06:51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以下簡稱通傳財團法人):指主要業務以本會
    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財團法人。
二、薪資:指通傳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因工作而獲得之報
    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
    式給付之津貼及其他經常性給與。
三、獎金:指年終工作獎金、考績獎金及績效獎金。
四、其他給與:指薪資或獎金以外屬福利輔助、教育獎助、休閒育樂、健
    康促進及激勵事項等性質之非經常性給與。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