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2 07:35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0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1 日
第 10 條
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經稽核後認有缺
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受稽核結果報告後一個月內,向本會提出改善報告
。
前項特定非公務機關提出改善報告後,應依其缺失或待改善事項之性質及
程度,適時以書面提出改善報告之執行情形;本會認有必要時,得要求該
特定非公務機關說明或改善。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