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09:52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0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1 日
第 7 條
本會辦理第五條第一項之稽核,於實地稽核前,應先訪談受稽核之特定非
公務機關;於實地稽核時,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應備妥資通安全維護
計畫實施情形之相關說明文件及佐證資料,供現場查閱。
前項特定非公務機關有正當理由,未能為前項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
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提出。
本會收受前項書面後,應進行審核,依下列規定辦理,並得停止稽核作業
之全部或一部:
一、認有理由者,應將審核之依據及相關資訊記載於稽核結果報告。
二、認無理由者,應要求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已
    停止稽核作業者,得擇期續行辦理,並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受稽核之
    特定非公務機關。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