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7 09:53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第 12 條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電信事業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必要
之管理費用。但其電信服務年營業額在主管機關公告一定金額以下者,不
在此限。
前項所稱電信普及服務,指全體國民得按合理可負擔之價格,使用不可或
缺之基本品質之電信服務。
第一項應分攤之電信事業,應按主管機關之通知,將分攤金額繳交至電信
事業普及服務基金。
前項基金,非屬預算法所稱之基金。
電信普及服務類型、品質、普及服務地區與提供者之指定、虧損之計算與
分攤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