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0 11:30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第 23 條
主管機關得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法律輔導或指定電信事業提供身心
障礙者接取所需必要之電信服務。
受指定之電信事業配合前項提供之電信服務或接取所需之必要電信終端設
備,其致生之必要費用,由政府補助。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