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3/29 03:31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第 30 條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其互連、接取網路元
件或利用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協議應符合公平及合理之原則,不得為差別
待遇。
前項所稱不得為差別待遇,指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予他電信事業有關品質
、價格、條件及資訊之協議,不低於其自己之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具營業
夥伴關係之企業。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