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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第 41 條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應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電
信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用;電信工程人員之資格取得及管理辦法,由主
管機關定之。
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設備,應交由電信工程業者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
人員施工及維護。除經主管機關公告為簡易電信設備者外,建築物責任分
界點內之電信設備得由電器承裝業施作。
前二項電信工程人員之遴用、電信工程業之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及管理
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電信工程業應依工業團體法加入相關同業公會,始得營業。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