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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第 43 條
為確保公眾電信網路資通安全及網路性能,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檢驗
公眾電信網路。如涉及國家安全事項時,主管機關得限制特定電信相關設
備之採購及使用。
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由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者,主管機關得委
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二級機關辦理前項檢驗。
前二項檢驗程序、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