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2/06/01 10:31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第 45 條
電信事業、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登記 、營運許可或其營運許可屆期失效者,主管機關得同時撤銷、廢止其公眾 電信網路之網路設置核准及審驗合格證明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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