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0 10:13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第 54 條
電信事業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其核配方式除第五十六條規定外,主管機
關得考量電信產業政策目標、電信市場情況及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採評
審制、公開招標制、拍賣制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主管機關於釋出前項特定無線電頻率時,應公告該頻率之用途、使用者之
資格限制及所負之義務或其他使用條件、限制。
主管機關以評審制或其他審查方式核配第一項無線電頻率時,得考量下列
因素附加附款:
一、無線電頻率使用效益。
二、涵蓋義務及服務品質要求。
三、無線電頻率共享使用。
四、相對人提出之承諾。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