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7 12:29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第 64 條
主管機關為有效運用電波資源,應向無線電頻率使用者收取使用費。但基
於國家安全或依法定之公共義務而使用,並報經行政院核定者,得免收使
用費。
前項使用費之收取,應考量核配方式、用途、使用效益及其他公共利益等
因素;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