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0 00:37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第 67 條
射頻器材之使用,不得干擾合法通信或影響飛航安全。
經發現有前項干擾情形之虞時,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器材之使用者之
使用。
前項使用者得提出改善方案,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回復其使用。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