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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第 81 條
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
處警告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
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
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所提供之電信服務未符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適當提供有助於互連協商之資訊。
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資通安全管理範圍、分
    級、驗證基準、程序或聯防應變通報作業之規定。
四、未依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指定,提供接取所需必要之電信
    服務。
五、違反第四十九條第八項規定,使用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設備及相關建
    置空間。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