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3/29 15:25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第 87 條
公眾電信網路、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使用之資通設備、專用電信網路、電信
終端設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作業,與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
空間設計之審查及完工之審驗作業,主管機關得委託電信專業驗證機構辦
理。
前項各類驗證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認可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
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使用之資通設備、電信終端設備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
測試作業及委託測試機構,準用前二項規定。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