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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第 88 條
主管機關得依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所簽定雙邊或多邊電信終
端設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規定,認可該國或該區域
組織之測試機構或驗證機構,並承認其所簽發之電信終端設備、電信管制
射頻器材測試報告、驗證證明書或符合性聲明書之效力。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