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4 20:00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第 90 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監理事項及對於涉及違反本法事項之調查,得依下列程序
進行:
一、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二、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
三、派員前往當事人及關係人之事務所、營業所、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實施
    必要之調查。
受調查者對於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為之調查,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
礙或拒絕。
執行調查之人員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
得拒絕之。
主管機關為產業調查之需要,得要求當事人及關係人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格
式提供相關資料,受調查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