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6 16:26

法規名稱:
3.5 吉赫(GHz)頻段整備改善措施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2 日
三、依本作業要點申請補助者,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二)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
(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訂戶或下鏈接收戶,或向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
      營者註冊登記使用衛星通信服務之使用者。
(四)無線電視事業。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