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5 09:28

法規名稱:
3.5 吉赫(GHz)頻段整備改善措施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2 日
四、適用本作業要點之補助改善設施如下:
(一)3.4 至 4.2GHz 頻段之衛星固定接收站。
(二)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經本會核發電臺架設許可證或電臺執照
      之 3.4  至 3.7GHz 頻段之微波電臺。
    符合前項設施之補助安裝項目如下:
(一)帶通濾波器。
(二)前項第一款改善設施之強化天線結構。
(三)其他經本會核准之項目。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