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系統技術審驗
4.1 檢具相關資料:
申請者須填寫附表一「行動電話業務系統技術審驗項目紀錄表/ 自評
報告書」之基本資料及自評資料,分別說明如下:
4.1.1 基本資料:
(1)營業區域:依核准之營業區域填寫。
(2)建設階段:依完成之建設階段填寫。
(3)行動電話交換機、基地臺、接裝機線設備及其他相關設備之建設
數量(依事業計畫書所承諾及變動申請經交通部核准數量為準)
,須填具預定數量、已設數量、新設數量及累計數量。
(4)系統網路之測試紀錄:
申請人對所報驗之系統,須先完成自行測試,並檢附系統維運測
試紀錄,測試紀錄須經高級電信工程人員簽證,其內容至少包含
系統功能、通話測試、服務功能測試、帳務話務測試及網路連線
測試等。
(5)附服務涵蓋區域圖:
依實際建設基地臺發射功率所涵蓋之電波範圍,檢附服務涵蓋區
域圖(比例尺不小於五萬分之一之地圖),並須標示基地臺位址
。
(6)附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
須附影本,正本審驗時備查。
(7)單區業者以跨區直接鏈結進行網路互連漫遊者,須經交通部核准
。
(8)依據「行動電話業務管理作業實施要點」第十七點規定,申請者
於取得架設許可證後,應於三年內完成全部系統建置工作,且提
供服務涵蓋範圍內之人口數達該營業區域內總人口數之百分之九
十,須附相關佐證資料。
(9)為節省系統技術審驗時間,請申請者提供測試建議書。
4.1.2 自評資料:
4.1.2.1 一般性審驗自評資料:
依一般項目及參考項目自評填寫之。
4.1.2.2 整合性審驗自評資料:(測試方法依第 4.2 項)
(1)交換機功能:須檢附交換機測試報告。
(2)網路連線:
須檢附網路連線狀態及告警之測試資料佐證。
(3)通話區域測試及服務功能測試:
須檢附表二:行動電話業務系統技術審驗測試紀錄表。
須檢附表三: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功能測試紀錄表
(4)交遞通訊功能測試:
Inter MSC Hand over test 及 Intra MSC(含 IntraBSC 與
Inter BSC)hand over test。
(5)110 及 119 緊急電話服務測試:
須檢附表二:行動電話業務系統技術審驗測試紀錄表。
(6)國際來話(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測試:
須檢附表八:行動電話業務國際來話(NOA=INTL)主叫號碼顯
示測試紀錄表。
(7)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功能測試:
須檢附表九:行動電話業務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功能測試紀
錄表。
(8)帳務及話務測試:
須檢附測試資料,可與所檢附之行動電話業務系統技術審驗測
試紀錄表之測試結果進行核對。
(9)障礙申告及處理:
須檢附資料佐證。
(10)分區邊界之電場強度:
須檢附測試資料佐證。
4.2 測試方法:
整合性審驗之交換機性能測試、通話區域測試及服務功能測試,其測
試結果應紀錄於附表一行動電話業務系統技術審驗項目紀錄表/ 自評
報告書、附表二行動電話業務系統技術審驗測試紀錄表、附表三行動
電話業務服務功能測試紀錄表、附表八行動電話業務國際來話(
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測試紀錄表及附表九行動電話業務用戶選用
拒接國際來話功能測試紀錄表,於測試期間所有測試電話門號及其費
用由申請者提供,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須經本會型式認證合格並須黏貼
審定標籤,測試方法說明如下:
4.2.1 可通話(各申請者事業計畫書所承諾之電場強度)之涵蓋區域測試
:
每一基地臺於可通話範圍內任選三個不同之測試點,每一測試點可
任選市內電話、長途電話、行動電話或公用電話,可成功與行動電
話行動臺通信。
4.2.2 110 及 119 緊急電話服務測試:
依申請人設置之基地臺電波涵蓋各縣市所轄之鄉、鎮或市中,各抽
驗一個門號進行 110 及 119 緊急電話服務測試,測試合格標準
為能將測試電話完成連線至 110/119 警消機關。
4.2.3 國際來話(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測試:
依申請人申請審驗區域範圍內,擇一處所,進行國際來話(
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測試。
(1)準備事項:
受話號碼為註冊於受測交換機之門號。
(2)測試方法:
(2.1)透過話務模擬器/ 產生器(Traffic Simulator/Generator)
產生、其他交換機模擬產生或經由實際網路傳遞國際來話至受
測交換機。
(2.2)測試 3 通主叫號碼字首含本國國碼(886) 及 NOA=INTL 之
國際來話。
(2.3)測試 3 通主叫號碼字首為他國國碼及 NOA=INTL 之國際來話
。
(3)測試標準:
(3.1)上揭(2.2) 之受話端顯示格式應如:"+886" + "區域號碼(
Region Code或Area Code)"+ "主叫用戶號碼(Subscriber
Number)"。
(3.2)上揭(2.3) 之受話端顯示格式應如:"+他國國碼(Country
Code)"+ "區域號碼(Region Code或Area Code)"+ "主叫用
戶號碼(Subscriber Number)"。
(3.3)應提供通聯紀錄或佐證資料。
4.2.4 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測試:
(1)準備事項:
受話號碼為註冊於受測交換機之門號。
(2)測試方法:
(2.1)透過話務模擬器/ 產生器(Traffic Simulator/Generator)
產生、其他交換機模擬產生或經由實際網路傳遞國際來話至受
測交換機。
(2.2)準備 3 個含不同國碼、NOA=INTL 及具備主叫號碼之國際來
話。
(2.3)受測門號啟動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測試(2.2) 之 3 通
國際來話。
(2.4)受測門號關閉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測試(2.2) 之 3 通
國際來話。
(3)測試標準:
(3.1)上揭(2.3) 之受測交換機應送出掛斷訊息、送出拒絕語音或
轉接語音信箱。
(3.2)上揭(2.4) 之主叫端電話可與被叫端電話通話。
(3.3)應提供通聯紀錄或佐證資料。
4.2.5 邊界電場強度測試:(單區業者適用)
於單區各邊界(北中、中南或北南)任選六個不同之測試點,其區
域邊界之電場強度不得高於 47dBU。
4.2.6 其他事項:
(1)對新設之基地臺須作涵蓋區測試。
(2)測試點之選擇以公共場所、公路及一樓(含)以上之樓層為主。
(3)對所設之任一基地臺為實際需要,得依「行動電話業務無線電基
地臺技術審驗規範」進行審驗。
4.3 合格判定標準:
依現場審驗結果判定合格、待澄清或不合格。
4.3.1 各項測試完全符合要求者,始判定合格。
4.3.2 待澄清者,審驗人員於紀錄實況攜回討論後,另行判定或再審驗確
認。
4.3.3 各項測試如有不符合者,其原因非可歸責於申請者,申請者須提出
資料佐證,且對該不符合項目於釐清後確有必要可再行測試,否則
判定不合格;並應於審驗後一個月內,經改善後報請複驗,複驗以
一次為限,複驗時以不合格之項目再作確認,複驗不合格,即判定
不合格,須另行重新報驗。
4.4 系統技術審驗作業流程如附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