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19:57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審驗技術規範(100.07.27 訂定) (民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
2.名詞定義
2.1 基地臺
    指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定義之室外基地臺與室
    內基地臺。(BTS 或 Node B )
2.2 毫微微細胞接取點(Femtocell Access Point,FAP)
    應用行動業務頻段,透過用戶端寬頻數據機與行動通信交換設備連線
    ,供行動臺接取之室內用低功率無線接取設備。
2.3 控制器
    包含基地臺控制器與毫微微細胞接取點閘道器。
2.3.1 基地臺控制器(BSC 或 RNC):
      用於控制並收容基地臺訊令與資料之設備。
2.3.2 毫微微細胞接取點閘道器(FAP Gateway)
      用於控制並收容毫微微細胞接取點訊令與資料之設備。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