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19:57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審驗技術規範(100.07.27 訂定) (民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
8.基地臺電波涵蓋範圍達營業區人口數百分之五十之審驗方式
  申請人自取得系統架設許可滿三年,基地臺之電波涵蓋範圍應達營業區
  人口數百分之五十,須檢附下列各項資料,報請本會備查,必要時由本
  會派員至現場查核。
(1) 各縣市基地臺電波涵蓋圖,以所報基地臺電波在每一鄉、鎮或市涵
      蓋範圍之外緣,抽取三點進行通話測試並以附表二之一通話測試紀
      錄表記錄之。
(2) 依內政部最新公布之各縣市人口密度換算電波涵蓋範圍所占人口數
      之比例詳細說明,並檢附服務涵蓋區域圖(比例尺不小於五萬分之
      一地圖),並須標示基地臺位址。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