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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審驗技術規範(100.07.27 訂定) (民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
9.擴增系統規模時之審驗方式
9.1 本業務經營者於完成其系統建設計畫前,如擬擴增系統之規模時,應
    敘明理由,報請本會核准,就異動部分之系統納入本規範相關規定辦
    理之。
9.2 經營者取得特許執照後,其系統交換設備另有增設或變更時,應先報
    請本會核准。
9.2.1 系統交換設備之軟體更新、卡板更換、零組件變更或交換設備軟體
      昇版者,於完成增設或變更後,應就其增設或變更部分,檢附附表
      五「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增設/變更系統技術審驗項目紀錄表/自
      評紀錄表」及其相關資料,報請本會審驗。本會派員至現場查核,
      每項目至多二個設備。
9.2.2 非屬 9.2.1  之系統交換設備增設或變更時,於完成增設或變更後
      ,應就其增設或變更部分,須檢附附表二及其相關測試紀錄表、附
      表三報請本會審驗。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